一、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 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中, 50万元为获奖者个人所得, 45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授奖条件: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2)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既可以根据候选人所取得的特别重大的单项成就,也可以根据候选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一生中取得的系列重大成就作为授奖理由进行推荐。
二、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公民。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
1、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就是说,在获奖候选人的科学发现公开发表前,国内外没有其他人在公开出版物和媒体上发表、报导过相同的科学发现内容。但这里要以公开出版物和媒体为准,如果其他人仅是在个人日记、私人交往等活动中提到过相同的发现内容,不能称为前人已发现或者阐明。反之,如果候选人的科学发现虽已做出,但没有及时公开发表,待发表时,已有他人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报导了相同的科学发现,就不能再称为前人尚未发现、尚未阐明,从而不具备授予国家自然科学奖的条件。"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和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要求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至少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并得到国内外同行的肯定评价和认同。 要求著作、论文出版发表一年以上,是考虑到一项成果引起同行注意和引用,需要一定的时间。 以上所称的正面引用和评价都是指在正式出版的论文或者专著上所进行的引用和评价,专家之间通信、会议发言或谈话等方式中的引用、评价,及新闻性报导不能作为科学界公认的证据。
2、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的条件
(1)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自然科学发现,可以超过规定的人数。 所谓综合性的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发现无论是研究方法和手段,还是科学原理和理论体系都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没有各领域科学家的合作研究无法取得,所取得成果包含较多科学理论创建和发现点。 超过规定人数时,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包括该发现作为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理由和每位候选人获奖的理由,由学科评审组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以向国家奖励委员会提出超出授奖限额人数的建议。
(2)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每项重大科学发现的主要论文或者专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②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③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
3、国家自然科学奖设一、二等两个奖励等级。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从发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性、研究方法手段的创新程度、学术水平、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论文被他人正面引用的情况、国内外学术界的评价和主要论文发表刊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基本评定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
技术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并成功地用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新成果。它一般是与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如在国民经济某一技术领域中提供了新的、先进的、效益好的新技术。以上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各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原料;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不属于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但是,将科学发现成果应用于生产、生活等实践,将新的发现体现在工艺、产品中,也可以推荐为技术发明奖。如新发现的一种化学物质,虽为客观存在,但如果将其开发为一种新药品或转化为一项技术发明,则符合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 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而别人又不能根据所提供的方案将其重现的技术,不属于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如各种个人拥有的特技。
1、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在候选人所完成的产品、工艺、材料公开之前,前人所没有的,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时,一般应出具获得发明专利的证明,如果没有获得发明专利,应当通过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国家奖励办")认定的科技信息部门进行文献检索和查新,以确认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条件,文献应该检索到该技术的公开时间。 界定或者确定"公开"时间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除技术鉴定外,还有专利申请、产品鉴定、产品或者技术公开销售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公开发表等。如果一项技术同时存在着上述几种公开方式,那么,确定发明权的公开时间应以最早的时间为准。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而言。 先进性是指在推荐评审时,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先进性要求一项发明不但是新的、前人没有的,还要求它具有技术优越性,从而具有竞争力和实用价值。创造性是指发明的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要求一项发明不是简单的前人所没有,必须和已有同类技术有本质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先进性和创造性主要是与先进的同类技术进行全面比较。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实践检验证明技术确是成熟、实用的,而且已经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该条件要求发明不但是先进的,还应当具有实用价值,并已较大规模地应用于生产实践。推荐参加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的技术发明,应该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取得良好的实用效果。产品、材料至少应已批量生产和应用,对工艺要求至少经过中试或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
2、国家技术发明奖候选人的条件
(1)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可以超过规定人数。 所谓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在应用的科学原理和知识上,都涉及到多个科学技术领域,需要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协作进行研究开发,并做出很多创造性的发明点。 超过规定人数时,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包括该项发明作为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理由和每位候选人获奖的理由。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超出限额授奖人数的建议。(2)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3、国家技术发明奖设一、二两个奖励等级。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评审,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据此决定授奖等级。基本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是一项覆盖面广泛的科学技术奖。 从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性质来讲,包括了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技术基础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中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新技术,或自主开发创新的技术等。
1、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可以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四类项目。
(1)技术开发类项目: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以及在促进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社会公益类项目: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软科学研究成果和科技著作不列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3)国家安全类项目: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既用于国防、国家安全领域又用于其他国民经济领域的通用项目,不能列为国家安全类项目。
(4)重大工程类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所谓综合性是指需要跨学科、跨专业进行协作研究、联合开发,并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国家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的整体提高产生重要影响。重大工程类项目不包括一般的土木建设工程,一般的土木建设工程项目应列入技术开发类。
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技进步奖只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
2、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进行二次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产业(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推荐评审时属于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技术创新突出,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辐射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对行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3、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人的条件
(1)每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单项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其顺序按贡献大小排列。
(2)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①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②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③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④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4、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的条件
(1)每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单项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单位不超过7个。其顺序按贡献大小排列。
(2)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 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但对于技术开发类中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产业化的项目,政府部门如作为组织者、实施者又确有实质性重大作用的除外。
5、国家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标准
国家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两个奖励等级。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时,对不同项目类型,各有侧重。
(1)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的促进作用以及创造的经济效益。
(2)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社会公益类项目应突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对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
(3)国家安全项目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 国家安全类项目应突出研究开发的难度、技术创新程度、总体技术水平、战略重要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所起的重大作用。
(4)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项目: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项目: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重大工程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强调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作用意义。
五、 国际科技合作奖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的数额不超过10个。 国际科技合作奖是唯一授予外国人、外国组织,且只授予外国人、外国组织的奖项。
1、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了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作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类成果,应整体推动了我国有关学科的发展,使其居于国际先进水平行列;作为应用技术类成果,应通过大规模的推广应用,整体提高了有关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使其居于国际先进水平的行列,从而对中国科技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向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传授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出创造性的建议、培养具有国际水准的人才,对整体提高我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有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的科技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既包括直接进行培训,也包括资助在国外进行培养。
(3)在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通过积极协助中国与国外的沟通与了解,取得了富有意义的双边、多边合作成果,推进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2、在推荐和评审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或者组织时,要特别注重那些确实对中国人民友好,长期关心和帮助中国科技事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在评价被推荐专家时,还应注意专家本人在国际、国内相关的行业领域的影响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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