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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全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方针和办法;研究制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规划,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省市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统筹管理各项科技专项发展计划。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规划,组织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网络。

三、研究提出推进我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制订促进民营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民营科技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人员相关政策规定。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人的政策措施,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外事经费及有关费用及其预、决算。

五、组织提出全市高新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规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高新技术成果的投资入股的认定工作。参与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归口管理星火密集区。

六、研究制定全市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措施;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并会同市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

七、归口管理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制定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科技兴贸工作。

八、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及县、市、区科技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鉴定、奖励、推广等工作;指导全市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指导、规范技术交易中贯彻执行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归口管理全市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科技统计、科技新闻发布工作。

十、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动员工作;承担国防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组织推动科技兴县(市)、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府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市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办公室和市民营科技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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