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主管产品,如保健仪器、医药产品等,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 (三)产品投产后,能形成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 20%以上,投入产出比在1: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