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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不包括单纯商业经营业务。
(二)取得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取得技术员职称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产出的4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八)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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